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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实施意见
 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实施意见
                                                                               平发[2006]15号
                                                                                2006年11月6日

      为进一步发挥供销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意见》(豫发[200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本方向,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合作经济体系,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村现代化流通的主要渠道、农民走向市场的重要引领者和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
     (二)主要目标:按照服务“三农”、整体推进、分类改造的原则,用3—5年左右的时间,把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成农村区域经济服务中心,供销社所属企业改造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县以上联合社改造成农村合作经济的组织者。
     二、体制创新的主要内容
     (一)创新基层供销合作社体制。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体制创新要因社制宜,有进有退,积极探索基层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新途径,只要是有利于基层社的发展,有利于增强为农服务功能,有利于盘活资产的办法都可采纳。坚持合作制原则,以明确农民主体地位,增强组织活力和为农服务功能为目标,采取按经济区建社、扩股、转股、盘活闲置资产、门店经营权招标、资产变现出售、破产重组等多种形式改造,加速基层供销合作社分类改造,切实增强组织活力和为农服务功能。围绕产业优势,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为依托积极发展、规范专业合作社。新创办专业合作社应有一定数量的农户,有共同遵循的章程,有独立的市场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服务能力,有社员股金等。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和“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机制,把分散的一家一户的小生产通过专业合作社联合起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强化生产、加工、储运、购销服务,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引领作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要充分利用基层供销合作社现有人才、设施、经营网络等资源优势,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或特色产品,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与农民联办乡村超市、村级综合服务社、各类农产品专业协会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到2010年,全市培育示范专业合作社30个,示范村级综合服务社500个,在每个乡镇和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建设不同规模的超市,基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水平显著增强。
     扩大农民参与基层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的权力。积极探索基层供销合作社理、监理事会主任及组成人员由本社社员或社员代表直接选举制度,并实行开放办社,从农民经纪人、社会能人中招聘基层供销合作社主任,充分体现供销合作社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
    加快解决严重困扰着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社员股金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当地财力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股民意见的基础上,以稳定大局为重,兼顾供销合作社和股民双方利益,制定本县、(市、区)具体实施方案,争取在3年内彻底解决社员股金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
     (二)创新县以上联合社组织管理体制。理顺县以上联合社的组织管理体制,逐步使其成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公共服务平台。市供销合作社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全市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和措施。要贯彻豫政[2001]42号和豫财金[2003]20号文件精神,落实人员编制和财政预算经费,保持县级联合社机构的稳定。县级联合社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所在县域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营销、技术、宣传、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推动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多方面的合作与联合;对入社社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各级联合社要协调好与各方面的关系,争取政策支持,维护合法权益,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监督成员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权益。
     (三)创新供销合作社企业体制。采取股份制改造(包括整体改制、引资改制、切块收制、股权出让等)、招商引资、资产出售、破产关闭、捆绑加盟等多种形式,完善社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优化产权结构,重组整合社有企业。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农民进入社有企业持股、控股经营,逐步扩大社会资本比重,把社有企业改造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通过3-5年的努力,发展、培育市级以上规模龙头企业10家,同时,积极与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为农服务接轨,延伸农业产业链条,通过各种方式,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种综合性服务和专业化服务,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建全社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采取企业集团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管理形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代表本级社行使出资人权利。根据供销合作社性质和有关规定,供销合作社企业集团董事长可由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兼任。
    (四)创新供销合作社经营体制。以产权连结为基础,盘活资产和资源,加快市、县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络的重组与整合。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市县级城市、50%的乡镇所在地、80%的农村行政村,基本建立起以农产品示范超市、工业品示范配送中心以及各类农产品、工业品批发市场和农村小超市为主体的农村现代化流通架构。 推进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和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打造五大经营服务体系。农业生产资料联合经营体系要整合现有农资流通网络,建立和完善县域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强力推进连锁经营。要打破区域、城乡和行政管理层次的界限,鼓励有条件的县农资公司、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成区域性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农资经营连锁企业。同时大力发展总经销、总代理业务,初步形成上联生产企业稳定货源、下联村级综合服务社扩大市场的现代营销网络。烟花爆竹流通体系要认真贯彻豫政[2004]29号文件精神,供销合作社 作为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单位,工商、公安、安监等有关单位要支持其搞好归口经营。烟花爆竹的网点布设、产品购销等环节都要认真执行安全经营的法规、规章,确保经营安全。日用消费品流通体系要以系统内县乡村超市、村级综合服务社为依托,采取多种形式,联大靠强,培育龙头,从主打商品入手,逐步建立和完善上下贯通、流转顺畅的现代流通体系;再生资源联合经营体系要以发展分购联销、集团化经营为 依托,逐步发展壮大。市政府牵头成立由公安、工商、供销合作社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再生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市场的管理、监督、协调工作,并对全市所有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以规范再生资源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味;农产品购销体系要以 标准化种植、订单化农业、现代化物流为依托,大力开展良种繁育和推广,为农民提供产前信息、产中技术、产后加工和销售服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种植、养殖业效益。
   三、体制创新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于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凡是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贫开发项目条件的,各级政府要从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必要的支持。政府扶持的内容包括: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对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技术和提供信息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获得认证、品牌培育、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务。市政府自2006年开始,除落实国家和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扶持资金外,在“十一五”期间每年都要安排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工作。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规定》(中发[2005]1号)文件精神,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其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以及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办加工、流通实体,依法减免有关税费。
       (三)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对供销合作社企业的涉农经营及其领办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尽快研究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涉农经营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提供各种类型的低息贷款。对经营服务规模较大的供销合作社涉农企业及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允许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四)供销合作社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或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由同级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全额用于供销合作社安置职工、清偿各类债务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等。对于长期以来不存在争议、由供销社使用、未进行确权的土地或房产,应尊重历史和现实,给予确权,补办证件。
       (五)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金免交滞纳金,本金限1年内补交;比较困难的企业,经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可再延长1年补缴;特别困难的企业,待改制时一并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职工 和分流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分流职工的优惠政策。
      (六)降低企业改制成本,优化改制环境。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中涉及的各项收费,包括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公证、变更工商登记,以及水、电、气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等项目,按豫发[2003]6号、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规定,减免除工本费以外的所有收费,凡有违反的一律的视为乱收费。改制中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
      (七)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亏损挂账问题。对于政策性亏损挂账,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家政策和政府核复数额,积极抓好落实工作。对于政府核查确认的企业经营性亏损,要根据企业实际,本着先发展、后还贷的原则,逐步加以解决。企业只要确保债务不悬空,金融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在国家未下达新的解决办法之前,对供销社企业拖欠的银行贷款及利息,仍按平顶山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挂帐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平财商[2002]28号)办理,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
       (八)鼓励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需要,控股、参股组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纳入各级政府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总体规划,享受省、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 扶持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加大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应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将供销合作社作为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项目和承办农业扶贫开发项目,并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
      (十)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不得平调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已经改变的,应予纠正。对市政建设、小城镇建设中确实需要拆迁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和安置。
     (十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在制定全市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规划时,优先推荐供销合作社作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和农村流通设施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连锁超市、“农家店”、村级综合服务社和各类市场。
       (十二)各级政府已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
      四、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工作的领导
       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和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等各方面的关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社体制创新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平顶山市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协调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主任由市供销合作社主要领导担任。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全市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目标的实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把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精心部署,积极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好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实际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体制创新,推动我市农村合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附 件;平顶山市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董金友(市委副书记)
     副组长:吕彩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将克勤(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略)
     平顶山市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赵法林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Release:2012/7/12 16:55:20   4207 次阅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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