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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6〕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5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平顶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源的循环使用,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以及《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29号,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修订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建设、流通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多家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再生资源行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情况,确定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实施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管。
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场所实施环境监督。
城建、规划、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或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鼓励、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并采取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化发展。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业务上接受再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Release:2012/7/12 16:56:59 2168 次阅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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